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今年4月29日发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后,对指导防治“非典”防护用品的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有关生产企业准备不足,短期内完全达到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困难。鉴此,为有利于防治“非典”期间防护用品生产、供应,确保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及北京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共同研究,一致同意《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对目前市场上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的检验和供应,各有关部门及检测机构可暂按《规则》执行。
二、凡有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确有困难暂时难以完全达标的企业要努力创造条件,限期全面达到标准。企业要尽快研制透湿性能更好的产品,以保质保量满足一线医护人员的需要。
三、凡生产医用防护服和防护口罩的企业,一定要经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四、加强科学防护知识的宣传推广。有关医疗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不同用途选用适宜不同防护等级的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
附件:《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
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检测依据: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4.1外观(4.1.1和4.1.2);
4.2结构(4.2.1和4.2.3);
4.4.1防水性(静水压);
4.4.4沾水等级;
4.5断裂强力;
4.7过滤效率。
结果判定:以上项目外观和结构中有2项(含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它项目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外观和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超过2项,其它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产品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医用防护口罩
检测依据: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检测项目:
4.2外观;
4.3鼻夹;
4.4口罩带;
4.5过滤效率;
4.6气流阻力;
4.8表面抗湿性。
结果判定:4.2-4.6项中,产品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4.8项表面抗湿性判定:4.2-4.6项均为合格时,产品达到GB3级的,该产品判为合格;产品只达到GB1级要求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GB2级要求的,应在其小包装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该产品应与一次性的医用手术口罩共同使用,则该产品可以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