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低温加热仪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管理问题的复函
文号
(国药监械函[2002]98号)
内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用低温加热仪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是否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请示”(闽药监[2002]函械100号)收悉,答复如下:
    从低温加热仪用于取代酒精灯和试管进行试剂加热和紫外线空气消毒机用于净化室内空气的功能作用看,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不能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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