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对请求颁布医疗器械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号
(药监市函[2002]116号)
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请求颁布医疗器械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办法的报告》(桂药监械[2002]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招标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提出增设代理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招标申请时,你局可参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2]147号)和《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样式和颁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419号)的规定,在原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招标代理范围中增加有关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的内容。同时,你局应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评标专家库中增补相关专业的专家,并加强对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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