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否直接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药监械[2001]532号)
内容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由工商部门直接办理〈经营执照〉的紧急请示》(冀药械[2001]469号)收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应当填写统一的备案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抄送企业所在设区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鉴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式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企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需先经备案。因此,第一类医疗器式生产企业在备案前,办理《营业执照》不违反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无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销售产品。”的规定,申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先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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