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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文号
(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
内容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项 目 | 指 标 |
饮 液 | 固体饮料* | 胶 囊* |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 ≤0.5 ≤0.3 — | ≤0.5(≤2.0) ≤0.3(≤1.0) —(≤0.3) | ≤1.5(≤2.0) ≤1.0 —≤0.3)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96执行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 品 种 类 | 指 标 |
菌落总数 (cfu/g.mL) | 大肠菌群 MPN(100g.mL) | 霉菌 (cfu/g.mL) | 酵母 (cfu/g.mL) | 致病菌 |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 ≤1000 ≤100 | ≤40 ≤6 | ≤10 ≤10 | ≤10 ≤10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罐头食品 |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