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文号
(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
内容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项    目
指    标
饮    液
固体饮料*
胶     囊*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0.5
≤0.3
≤0.5(≤2.0)
≤0.3(≤1.0)
—(≤0.3)
≤1.5(≤2.0)
≤1.0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9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  品  种  类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1000
≤100
≤40
≤6
≤10
≤10
≤10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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