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医保价采〔2020〕23号
内容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决策部署,为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2020年1月13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为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顺利推进,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在前期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1、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2、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中选品种临床使用监测,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品种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品种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的做法,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3、为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对医疗服务收支结余,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二、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为逐步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见本通知附件。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三、其他相关问题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采购、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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