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医保价采〔2020〕102号
内容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2020年8月20日国家联采办在沪开展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为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顺利推进,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在前期本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以及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应当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对未中选药品不得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





二、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





为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本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见本通知附件。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采购、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工作要求,按照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三)集采中选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2020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可追溯,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质量管理、风险防控、产品召回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通用名及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通用名及使用同通用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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