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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食药监文〔2018〕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标签标识上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中药饮片标签标识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