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文号
药管办[1999]30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1998年8月我局正式运转后,曾就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问题 向国务院紧急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对我局的‘紧急请示’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 导批准。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 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和“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 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发综[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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