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药管市[1999]1号
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冀卫药字[1998]第1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已有明确规定。各 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配制制剂的和 违法销售、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对医疗单位跨省、市联合办院,跨省、市办分院的,不得使用原办医院配制的制剂。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 位的临床和科研需要。联合办的医院和跨省、市办的分院,已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本 单位"范围。

  三、以一家医疗单位或几家医疗单位联合建立"制剂中心"配制制剂供应本市医院和个 体诊所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质构成了变相销售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行为。
  非医疗单位建立"制剂中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 配制制剂主体的规定。非医疗单位无权配制制剂,而且,成立"制剂中心"也无法律依据。


   附件: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单位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请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