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文号
国药管办[1999]330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生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 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 度并正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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