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药管市[1999]290号
内容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管市[199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能否获得药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以及其资格认定,由外贸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国内药品经营业务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准,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药品出口主要以输入国要求为准,只要输入国没有特殊的要求,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宏观经济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予支持。


  三、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规定组织完成,药品贴签、包装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从事该项药品生产工作。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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