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吉林等七个省市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药管注[1999]281号
内容




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批准授权七个省级药品检定所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请示"(中检生字[1999]第0931号)所述,已授权开展生物制品检定工作的北京、上海市、吉林、甘肃、湖北、四川、广东省药品检定所,在硬件设备上基本达到了开展人血白蛋白检定工作的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两次发放的人血白蛋白的样品检定考核,也取得了与中检所基本一致的结果。因此我局同意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按照卫药生发[1998]第420号文件所附的"人血白蛋白检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要求,开展人血白蛋白的检定工作。


  上述七个药品检定所开展检定工作后,其检定方法、工作参考品、检定报告的格式和项目等要规范化,要与中检所相一致,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检所指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限期解决。在今后的检定工作中,遇到的管理问题、技术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建议,重大问题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中检所,不得擅自处理。


  有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大力支持、配合该项工作。中检所要加强技术监督和指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该项工作做好。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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