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文号
国药管安[1999]240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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