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999年救灾防病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
国药管办[1999]209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武警总部卫生部,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局:


  汛期已至,为做好汛期救灾防病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灾区军民用药安全有效, 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1998]118号)精神,把做好救灾防病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当前的重 点工作,认真加以研究,做到及时部署,及早到位。药品监督和药品检验工作要互相支持, 密切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部门汛期要切实执行救灾药品随到随检的制度, 并加强全面监督检查。


  二、救灾防病药品监督检验工作仍按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药品质量及时进行 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国药管办[1998]53号)具体规定执行。根据去年抗洪救灾中药品 监督工作的经验,补充如下规定:


  (一)捐赠的药品应是卫生部制定的《救灾防病基本药品目录》品种或同类品种。原则不 接受其他捐赠药品。
  (二)要切实加强对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动用储备的药品和执行国家调拨任务临时 购进的药品,必须是按规定严格检验的。
  (三)灾区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责接受药品的单位统一验收工作的监督, 并责成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统一检验。
  (四)调往灾区的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贮存时间不得超过生产日期两年。


  三、要切实加强对假劣药品的查处工作,对乘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制售假劣药品的不 法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一经发现假劣药品,要就地封存,及时处理,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将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假劣药品的案件,可先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
  发现的储备药品质量问题,无论是国家储备药品(包括执行国家调拨计划药品),还是地 方储备药品,均由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备案。
  抗洪救灾期间,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假劣药品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 会监督的作用。


  四、抗洪救灾期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药品监督部管理门,要克服困 难,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努力完成救灾防病药品质量监督任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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