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废止】
文号
国药管市[2000]19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6月15日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现对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程序》附表所列行政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指地方已经 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执法 权的部分地区,其处罚文书的执行机关“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处应由现行使药品监督执 法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二、各地提出,《程序》附表13、20中“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与《行政 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间不符问题,由于《程序》发布时间为1999年6月15日,实施 时间为1999年8月1日,制定《程序》的依据为《行政复议条例》。鉴于《行政复议法》已 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已废止,《程序》附表13、20规定的行政复议 时间自然应执行《行政复议法》60天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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