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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南川市医药管理局擅自印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问题的通报
关于重庆南川市医药管理局擅自印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问题的通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联合检查组赴重庆检查工作中,发现南川市医药管理局违规印发《药品经
营企业合格证》。经初步查实,南川市医药管理局擅自于1999年1月25日在南川市印刷工
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制《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160张,2000年3月21日印制100张,复印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32张。此间,南川市医药管理局共违规发放《药品经营企业合格
证》253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
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缓换发《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9]15号)等文件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应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南川市医药管理局擅自印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违反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药品经
营活动提供了条件,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
此,我局经研究决定:
一、对南川市医药管理局擅自印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问题予以通报批评。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问题出现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处理这一严重违规事件,对事
件的发生、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深刻吸取教训。
二、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对查实的问题,依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我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新一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
工作,认真检查本地区有无类似情况,对擅自印制、发放《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报告我局。
特此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