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药药网 / 医药法规 /
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经请 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证》和医疗单位持有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持 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到200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