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药品审评收费方式的通知
文号
内容




各申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我局受理药品审评过程中收取的新药审评费、进口药品注册费等各项费用均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财综字[1999]8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新药审评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最好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批收费通知单》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审批收费通知单》上标明的开户银行、帐号直接从银行汇款。


    二、审批费到帐后,我局将收据与收费通知单第三联一并以挂号信寄往汇款单位财务处。如有特殊要求或汇款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务请事先说明。


    三、交现金的申报单位,1000元以下仍可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交费,1000元以上请直接到我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西直门分理处办理交款。(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西侧中仪大厦一楼大厅),帐号:02000650090221012-17,或中国银行北京什刹海分理处交款(地点:地安门西大街,什刹海体校西侧),帐号: 06163500517001。


    四、到银行交费后,务必持银行“现金送款簿”第一联或进帐单到我局资金管理处1708房间办理核费和开具发票手续。否则,仍视为未交费。


    五、支票、汇票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务必先与我局资金管理处联系后再办理交费手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二OOO年九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