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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销售使用截止期限的通知
关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销售使用截止期限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于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免疫效果难以保证,且副反应大,疫苗稳定性也较差,
已被在安全性、稳定性和免疫接种效果等方面均较好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所取代,未
收载于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按照我局“关于颁布执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
337号)规定,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自2000年10月1日起停止生产并注销该品种的批准文
号,继续生产者,按生产假药论处。在2000年10月1日前已投料生产并符合有效期规定的
人用浓缩狂犬病疫苗的销售使用期限最长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逾期仍在销售使用者,
均按销售使用假药论处。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