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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纳《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关于交纳《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和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
我局统一印制了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已按各省(区、市)换、发证工作需要,将
已经印制好的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单位、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证》发运到你局。请你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印制工本费(包括正
本、副本、副本封皮,每套9.00元)汇至我局。
收款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管理处
开 户 行:北京市工行西直门分理处
帐 号:02000650090221022-43
项 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联 系 人:王志刚;电话:68313344-090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