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已被《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业经2001年4月2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意见》加强和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意见
一、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原则意见
体外诊断试剂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为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的情况,必须进一步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注册工作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总结以往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经验,根据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状况,目前,除特定诊断器械专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下称“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外,其他各种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和注册工作应当归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但是,体外诊断试剂不等同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制定体外诊断试剂审批和注册的具体规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实际状况。同时,要对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的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和注册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在体外诊断试剂审批和注册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
(一)药品注册司负责除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外的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申报受理、审批和注册工作。其中属放射性免疫分析药盒等需要按照特殊药品进行管理的,经药品注册司受理后,送安全监管司组织审评。药品注册司审评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必要时,应当征求医疗器械司的意见。
(二)医疗器械司负责随机专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申报受理、审批工作。
(三)安全监管司负责根据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组织对放射性免疫分析药盒等特殊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审评工作。审评结果由安全监管司送药品注册司,作为发给批准文件的依据。
各司室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的同时,要密切配合,定期共同研究体外诊断试剂的审批和注册工作。
三、加强对已批准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监督抽查,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
为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和安全监管司要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对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抽查力度。对于那些资料不完备,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品种,应当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对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应当吊销批准文号和其他注册证明文件的,坚决吊销批准文号和注册证明文件。
四、对其他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建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由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和安全监管司共同研究起草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二)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准文号问题
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体外诊断试剂批准文号实施统一编号管理。
(三)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
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提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必须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现状,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大多进行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的实际做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促进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验机构问题
为确保法定检验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机构的行为。属于生物技术的体外诊断试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检验机构,由负责审评的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或安全监管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按照上述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就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检验工作代拟指导性意见稿,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