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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
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
内容
(说明: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丁丙诺啡是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品种,该品种在我国上市以后对其原料药及注射液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盐酸丁丙诺啡多年的临床使用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该药品在医疗中的作用,满足临床需求,现将盐酸丁丙诺啡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仍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可在零售药店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销售。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