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国药监人[2002]6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单位,驻局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培训工作汇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培训工作情况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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