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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GSP认证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我局将在前一阶段GSP认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实施GSP认证工作。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SP认证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GSP认证将在2004年底前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实施。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根据规定在期限内通过GSP认证,逾期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鉴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仍在修订之中,修订的GSP标准及有关管理文件暂还不能发布执行,因此目前实施GSP认证所遵循的评定标准和认证办法,仍按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与《药品管理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条款除外)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待新的文件发布实施后,再对认证的评定标准和认证办法加以调整。
二、认证申请的受理
各地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自2002年3月1日起,接受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GSP认证工作总体目标的完成,各地必须加快对本地区GSP认证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快GSP改造,按期进行GSP认证。
(二)各地在做好近期GSP认证工作的同时,应按照《通知》精神,做好GSP认证管理事权划分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要尽快完成认证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的配置,以保证在新的认证管理办法实施后,本地区认证工作能顺利开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GSP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针对不同时期GSP认证工作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努力推进GSP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发生新的情况,请及时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