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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充分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二、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上证件样章见附件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五、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
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的,须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4.《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5.《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6.《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7.《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8.《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30 大麻
12119039 40 罂粟壳
13019090 20 大麻脂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 也称阿片
29221400 右丙氧吩(INN)及其盐
29223100 20 美沙酮、去甲美沙酮及它们的盐
29263000 10 美沙酮中间体 4-氰基-2-二甲氨基
-4,4-二苯基丁烷
29333300 11 阿芬太尼,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2 哌替啶,地芬诺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3 氰苯双哌酰胺,丙吡兰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990 80 雷米芬太尼及其盐
29334100 左非诺(INN)及其盐
29349100 20 右吗拉胺,舒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1 罂粟杆浓缩物
29391100 12 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3 埃托啡、海洛因、氢可酮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4 氢吗啡酮、吗啡、尼可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5 羟考酮、羟吗啡酮、福尔可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6 醋氢可酮、蒂巴因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900 10 二氢埃托啡,吗啉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9110 可卡因及其盐
30044090 40 含生物碱类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30 其他含29章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