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失效】
文号
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
内容

(说明:相关工作已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在个别地区发生了中学生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防止精神药品的滥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管情况;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
  (五)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及处方管理情况;
  (六)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个体诊所)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
  (四)落实加强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合法需求;
  (五)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本地区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于2003年8月底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专项检查工作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2003年8月底结束。
  (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