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废止】
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期限


中药、天然药物


化学药品


治疗性生物制品


预防性生物制品


5年


1.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4年


2.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制成的制剂。


4.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除外)。


7.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未满2年者)。


2. 单克隆抗体


3. 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 变态反应原制品。


5. 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 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 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


10. 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


11. 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


12. 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2. DNA疫苗。


3. 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


4. 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 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


6.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 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 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3年


8.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的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有质的改变者)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国外上市超过2年者)。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3 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


14. 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含12)


9. 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


10. 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 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不设


3. 中药材的代用品。


6.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9.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剂型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10.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工艺无质的改变者)。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其制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普通制剂)。


13. 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2.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 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 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注:表中序号系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三中的注册分类序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