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7]126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安全相关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是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农业行政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


 


  二、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一)广泛收集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广泛收集意见。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主动链接并宣传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及时组织动员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反馈标准有关意见建议。


  (二)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跟踪评价。我司确定了2017年度重点标准专项跟踪评价目录,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培训会、座谈会、实地调查、网上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究等方式,听取各方对标准的意见建议。


  (三)认真组织专家研究,科学评价各方意见与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及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情况,适时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收集的问题、意见予以研究,按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出具体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加强技术指导,适时向省级标准跟踪评价机构反馈意见。


  (四)加大标准宣传与交流力度,指导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逐步完善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资料,方便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手段,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标准跟踪评价完成情况报送我司。我司适时将对有关省份的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2017年度重点标准专项跟踪评价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7


乳和乳制品相关标准


8


各类检验方法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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