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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药品委托生产有关事宜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药品委托生产有关事宜的复函
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审批药品委托生产有关事宜的请示》(粤食药监安〔2013〕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食药监注函〔2013〕14号),自2013年2月6日起,你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委托生产申请,由你局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此前由国家局批准的委托生产,其延期申请亦由你局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国家局已受理的延期申请,仍由国家局予以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