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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用气雾剂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药用气雾剂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情况调查的通知
内容
为保护臭氧层,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91年6月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以下简称《议定书》)。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作为履行《议定书》的行动纲领,并于1999年对《国家方案》进行了修订。按照《国家方案》的规定,我国要在2010年1月1日实现ODS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淘汰。药用气雾剂大量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抛射剂,该类物质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规定在2010年淘汰的ODS。
为实施《国家方案》,国家成立了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组长单位的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作为药用辅料监管部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我国药用气雾剂ODS的淘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我国目前受控的ODS有10种: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哈龙1211、哈龙1301、CFC-13、四氯化碳(CTC)、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TCA)。
为配合此项计划的实施制定相应的政策作准备,现对药用气雾剂使用ODS的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见附表(药用气雾剂ODS使用情况调查表1-6)。请药用气雾剂生产企业于2004年7月20日前,将药用气雾剂ODS使用情况调查表(包括电子版本,可在www.nmpa.gon.cn下载电子版本表格)上报我司,并同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应和原始记录一致,我司将于8月初派员进行调研核实。
联系人:药品注册司综合管理处 刘刚
电 话:010-68313344转1233
EMAIL:liugang@sda.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综合管理处
邮编:100810
附件:药用气雾剂ODS使用情况调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药用气雾剂ODS使用情况调查表(1) 、(2) 、(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