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
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
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
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等,从中选择最优剂型。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的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剂型为最优剂型,研制产品一般应首选已上市剂型;如已上市剂型不是最优剂型,则不宜再仿制该剂型。
对于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注射剂,或依据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改变剂型的产品,在遵循剂型选择一般原则的基础上,从无菌保证水平考虑,剂型选择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要考虑被选剂型可采用的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应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并保证SAL≤10-6。
2.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3.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无充分的依据,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二、化学药品注射剂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
(一)未在国内外上市的药物规格确定的一般原则
1.根据临床研究确定的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确定,可以伴随临床研究进行必要的修订。
2.工艺的可行性(如可能要考虑溶解性、生产设备等的限制)。
(二)在国外和/或国内已上市药物规格确定的一般原则
产品规格应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规格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规格合理(被仿制产品无详细临床研究资料,对于规格的合理性尚不能肯定的情况除外),应选择已上市同剂型的相同规格。对于仿制国内外已上市产品同时增加规格、改变剂型产品的规格选择、对已上市产品增补规格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规格应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范围内,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所选规格一般应为常规规格(如小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1、2、5、10、20ml;大容量注射液体积常规为50、100、250、500ml等)。
3.所选规格应为临床必需,且能方便医生、护士、病人用药及药剂科对药品的管理。
4.对于新增规格特别是给药浓度发生变化的情况,应有充分数据说明此规格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如新增规格涉及用药人群/用法用量的改变,一般应进行安全有效性的系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