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审批变更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成份腺嘌呤供应商事宜的批复
文号
国食药监注函[2008]149号
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许可血液保存液Ⅲ等4个品种中腺嘌呤供应商变更事宜的请示》(沪食药监药注〔2008〕6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腺嘌呤是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中的主要成份,供应商变更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的规定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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