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内容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为方便展览药品的进口,规范口岸管理,现就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


  二、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三、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四、其它事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