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为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确保受试者权益和安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将于近期启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现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如在《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复核检查期间暂不受理新增专业申请,被检查机构通过复核检查后方可提出新增专业申请。

  二、2007年1月1日之前国家局公告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会同卫生部于2009年对以上机构进行集中检查;2007年1月1日之后国家局公告的机构,应于《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复核检查申请,国家局将结合品种检查计划,及时安排复核检查。未按以上时限要求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三、申请复核检查的机构除需书面提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请资料以外,还需进行网上申报。具体填报可登陆国家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具体填报方法和要求详见该系统主页的填报说明。书面申请资料可直接从该系统中打印生成,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