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骨愈灵胶囊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文号
国食药监注[2011]453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为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骨愈灵胶囊转换为处方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本行政区域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完成说明书和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2012年2月1日后,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执行。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药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按非处方药流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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