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开展药品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食药监注[2011]430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我国药品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010万元,用于957项药品标准修订工作(见附件1)。为保证药品标准提高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国药典》增修订工作的相关技术规定与要求,于2011年底全面完成957项药品标准的起草和复核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局负责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验收各药品标准提高承担单位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标准的审定。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承担的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组织落实及经费的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任务承担单位按照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完成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企业配合开展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并向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提供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四)各有关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的药品标准提高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药品标准提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公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分解任务、制订计划、明确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拿出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2011年底完成药品标准提高的起草及复核工作。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任务承担单位加强指导,要求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妥善处理好标准提高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抽调骨干力量,精密部署、积极组织,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中国药典》增修订工作的相关技术规定与要求,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认真开展药品标准提高的试验研究,确保药品标准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药品监督机构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标准制修订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联系人(附件2)负责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药品标准提高工作进度月报表》(见附件3)报国家药典委员会(E-mail:bztg2009@chp.org.cn;传真:010-67152769)。国家局将建立标准提高进度公示制度,加大对各省标准提高工作的督查与指导,保证标准提高工作按时完成。
  (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所负责的药品标准提高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思路和方法,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开展药品标准修订工作任务分配明细表
     2.药品标准提高联系人信息表
     3.药品标准提高工作进度月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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