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查处违法进口高丽参的紧急通知
文号
药管市[2000]2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  材局、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曾以药管市[2000]5号文,责成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广东查处违法进口的标识为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生产、规格为“地”字40  支装“六年根”的“高丽参”。在查处过程中,各地陆续发现有其他品牌、规格的“高丽参”  销售。经核实,自1999年5月1日《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以来,我局未审批同意  进口“高丽参”在国内市场销售。请你们立即对市场上销售的“高丽参”组织查处,严厉  打击走私进口中药材。    对于1999年5月1日以前进口的“高丽参”,要认真核查其是否经过海关审查同意,  若无海关放行手续,一律依法封存,移交海关稽查部门,按非法走私查处。    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6月底以前上报我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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