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明胶生产使用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食药监安函[2012]99号
内容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生产所用药用明胶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安〔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要求,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我国目前对药用明胶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获得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要求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均应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