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开展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审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部分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工作,但仍有部分试行标准没有完成转正审查,一些品种甚至尚未申报转正。为加快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审查工作,全面取消药品试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辖区内药品试行标准情况进行清理,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提出转正申请。要按照《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96号)的有关要求办理辖区内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请,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所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时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清单报送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我局将依法撤销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期申报,主动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典委员会沟通,积极配合完成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工作,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

  联系人:韩鹏(国家药典委员会,电话:010-67079522),余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电话:010-883307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