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的批复
文号
食药监药化监函〔2014〕127号
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1号店”申请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的请示》(沪食药监流通〔2013〕731号)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号店”申请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有关事宜的补充报告》(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以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为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你局应当不断完善并严格实施试点方案,督促和指导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规范运营,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运行情况,为总局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实践经验。

  二、你局应当负责做好试点单位及其交易平台试点整体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平台上所发生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平台上所交易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仍由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你局应当要求入驻平台药品零售企业在入驻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其《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发证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未经总局批准,试点单位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和内容。试点期间总局如有政策调整或发布有关规定,你局应当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执行。试点工作为期一年,期中请将试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总局,期满请提交全面总结报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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