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56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附件-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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