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匹多莫德口服液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药化管函〔2018〕31号
内容

瑞士普利化学工业公司北京代表处:

  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研究,请你单位通知匹多莫德口服液(注册证号:H20150635)公司POLICHEM S.R.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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