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暂停销售使用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骨肽注射液的通知
文号
食药监办稽函〔2017〕3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接到云南省局《关于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骨肽注射液有关情况的报告》(云食药监稽业〔2017〕2号),反映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批号:150920E1)引起不良反应。经初步调查,该公司近5年来未生产过骨肽注射液。上述产品涉嫌为假药。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和排查工作,一经发现标示为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肽注射液,依法责令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追查涉案产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对违法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要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当地党委、政府。
  三、各地要在每月15日前将案件查办工作情况通报云南省局。云南省局要做好涉案产品的认定工作,对各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认定的产品,及时出具认定意见。云南省局负责汇总全国案件查处情况,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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