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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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9号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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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XX-202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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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1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眼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攀枝花鑫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茯苓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





3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x





2021年 第9号.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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