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1〕83号
文号
沪药事药品〔2021〕83号
内容



各有关单位定点药店: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6号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





定点药店销售的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格信息。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通过阳光平台向定点药店推送药品基本信息,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参考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同企业同品规或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信息,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一)价格提醒(黄线)





价格高于黄线的,系统自动提醒。黄线包括:





①前次上传价格





②同通用名药品(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二)价格锁定(红线)





价格高于红线的,系统自动拦截。红线包括:





该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②本企业同品种(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关于差价率的有关规定参照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二、定点药店上传药品零售价格





(一)信息推送





阳光平台向定点药店推送药品基本信息及“红黄提示线”等信息。定点药店可在阳光平台内查询相关药品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议价情况及各定点药店销售药品零售价格情况。





(二)零售价格上传





定点药店注册并登录阳光平台,根据阳光平台推送信息及“红黄提示线”,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自主上传零售价格并填写价格生效日期。





连锁定点药店由总部统一上传零售价格,单体药店由单体门店上传零售价格。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阳光平台-用户手册中“定点药店零售价格上传操作手册”。





(三)零售价格更新





市药事所定期(每月1日)更新推送红线及黄线变化情况,定点药店应及时登录阳光平台,按要求更新调整零售价格。对因红线提示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定点药店应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完成价格调整。





三、新申请限药店药品





(一)申报条件





属于本市医保目录范围且企业自愿申请只限于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以下简称限药店药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挂网:





1.本企业已有同品种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挂网议价的。





2.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已有企业在定点医疗机构挂网议价的。





3.确认只在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同品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企业挂网议价的),由一家连锁定点药店或三家单体定点药店提出采购申请。提出采购申请的定点药店完成零售价格上传后,其他定点药店方可开放价格上传





(二)网上申报





有关药品企业登录阳光平台,点击“药品申报”模块,勾选“限药店药品”挂网类型,填报药品相关信息。确认只在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同品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企业挂网议价的须上传《新申请限药店销售药品申请表》(见附件)后方可申报,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网上公布





市药事所将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布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申请限药店药品信息,公布执行后定点药店上传零售价格。





四、其他事项





市药事所将定期关闭一年内未上传零售价格药品采购状态并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两年内未上传零售价格且医药机构无医保结算的药品将做基础信息失效处理。如定点药店确有采购需求的,企业可按新申请限药店药品规则重新申报。





市药事所定期汇总相关情况,必要时将频繁收到黄线提示的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保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约谈机制。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相关企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新申请限药店药品。各定点药店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用药品首次零售价格上传。





 





附件:《新申请限药店销售药品申请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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