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结报服务框架协议签署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卫办基层发[2017]6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精神,协助各省份加快推进新农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我委拟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体签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签约目的


  协议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地区的省级结算中心(管理中心)、非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地区的参保患者,其经规范转诊到非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省份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即时结报服务。本协议统一规范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 协议内容


  协议规范了跨省就医联网结报业务流程、资金结算流程、票据周转流程、专用账户设置和信息系统联通等。根据协议,经规范转诊至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患者在出院时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报销费用暂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之前向签约商业保险公司申请上月垫付资金回款,由签约商业保险公司每月15日之前向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回款。参保省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结算中心(管理中心)每月30日之前完成跨省就医费用审核确认及资金拨付工作。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负责跨省就医票据的清分。因费用审核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按相关规程妥善处理。


 


  三、 签约形式


  本次签约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省份,由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代表省内统筹地区签约。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前期根据《关于遴选并报送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联网医疗机构和试点统筹地区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6〕846号)报送的医疗机构进行签约。未报送联网医疗机构的省份须至少有2家省内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直接参与签约。


  参与签约单位须在签约仪式前根据协议范本在本单位自愿履行页签字盖章,并于签约当日带至国家卫生计生委,供签约协议统一印制使用(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


 


  四、明确分工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协议签署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省份,都要参与签约。城乡居民医保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要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签约,为其他省份患者服务。所有委属委管医疗机构要有高度责任感,发挥国家队带头作用,主动参与签约,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医药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SDA药品评审中心| 化妆品招商网资讯| 卫生部| 爱视立眼贴
专业提供药品信息、药品招商、药品代理、保健品招商、医药原料采购供应的中国药品信息网站平台
版权所有 © 2003-2028 盗冒必究  客服热线:0575-83552251 / 13754370441  QQ客服:药品信息客服
浙ICP备16010490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22093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23-0215 浙公网安备:330683240604819103159
 医药代理商群1:药药网医药代理医药代理商群2:药药网医药代理2医药代理商群3:药药网医药代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