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案》)安排,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检查,促进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二)中医医疗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
(三)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检查、抽查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四)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督查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抽查部分中医医疗机构。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8-10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二级以上中医类别医院2家、一级(未定级)中医类别医院1家、中医类别门诊部、诊所4家)进行现场检查。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照《检查方案》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督查组督查。
(二)请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注重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督查省份、督查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