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持续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及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35号)、《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等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将继续对各地开展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考核,下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范围
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将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绩效评价内容
(一)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重点评价省、市、县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等情况;县级制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并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情况;保障村卫生室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培训情况;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宣传壁报、播放公益广告等;开展绩效评价,实行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
(三)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和内容。主要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包括服务数量完成情况,服务规范性、服务效果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入户服务项目内容落实情况,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孕产妇产后访视、结核病入户随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据上报情况等。
(四)问题整改情况。包括既往历次中央对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五)加分项。将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激活电子健康档案的日常使用;长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一票否决项。对绩效评价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关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项目和健康素养促进项目,一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评价中。
三、绩效评价形式
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将继续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承担。
(一)现场复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问卷调查、查看信息化平台数据情况等形式开展。
(二)电话调查。包括居民知晓率、满意度调查。
(三)日常监测。将项目工作进展数据上报的及时性、逻辑合理性等计入年度项目绩效评价。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务必于2018年4月10日前完成本地绩效评价工作。4月中旬,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将联合启动2017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现场复核工作,4月底前完成全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绩效评价。各省(区、市)要按照要求,加强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更加突出项目成效、居民感受度和县区级绩效评价主体作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省要对地市、地市要对县区进行逐级绩效评价并排名。国家将根据排名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二)按时提交报告。各省(区、市)要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排名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和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三)严肃绩效评价纪律。各地要严格制订和执行绩效评价纪律,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方案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现场绩效评价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绩效评价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绩效评价秩序的情况发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王旭丹、王竞波(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010-62030880、68791536
传真:010-62030661、68791570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院2号楼
邮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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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系人:葛旻书
联系电话:010-68551276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2018年1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