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显著增强科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引领和支撑能力,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提升13亿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实现“健康中国”建设目标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让人民享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解决重大疾病防控、生殖健康、食品药品安全、营养与健康、人口老龄化等重大民生问题,离不开科技创新;打破重要专利药物市场被国外垄断、高端医疗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局面,从根本上缓解看病贵,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在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技术等前沿领域实现新突破,满足国家战略布局需求,根本在于科技创新。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我国卫生与健康科技的某些重要领域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一些前沿方向开始进入并行、领跑新阶段,但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和发展水平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及国家战略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必须面向“健康中国”建设、面向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重大需求、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前沿,以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为目的,遵循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规律,推进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工作全面融合,以加快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协同高效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关键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等为重点,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着力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着力营造创新环境,引领和支撑“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服务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需求,将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作为科技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全面融合,立足解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转移转化,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人才为先。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改革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注重强化激励机制,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着力激发和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活力和潜能。
——协同开放。大力推动“医研企”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鼓励多机构联合和跨学科融合;构建开放创新平台,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发挥国际引领作用。
——深化改革。遵循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和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放管服”结合,破除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激励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诸领域中位居前列,中国特色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显著提升,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创新体系更加协同高效。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特点、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形成。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保障技术、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设备研发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在精准医学、新药创制、健康保障等若干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并形成独特优势,整体水平由跟跑为主向并行、领跑为主转变,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在“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中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在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普惠共享、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更多为人民共享。
——创新环境更加优化。激励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科技创新管理和治理能力明显提高,科研院所管理体制与发展机制更加科学,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到2030年,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备,创新能力得到根本提升,对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实力位居世界创新型国家前列。
二、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
(一)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
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加速构建各类创新主体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重点开展临床诊疗标准规范、重大产品技术研发及重大疾病防控策略等研究。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识创新主体的作用,高等院校重点加强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科研院所重点加强共性、公益、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研究,增加公共科技供给。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坚持共建共享、广泛参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采取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促进多学科融合的医产学研协同。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组织的作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服务。
(二)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项目工程。
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瞄准生物医药科技前沿,聚焦重大需求,加强系统整合布局。积极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建设,继续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转化医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委级重点实验室及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深化省部合作机制,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资源性和数据性平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加强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和国家菌(毒)种保藏中心等建设。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工程。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建设重大需求,积极实施面向2030年“健康保障工程”。继续做好新药创制和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精准医学、重大慢病、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防控等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力争启动一批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围绕地方需求,鼓励地方与国家重大项目工程衔接,支持地方加强项目工程的实施。
(三)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体系与能力建设。
全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依托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组织多中心临床研究、协作攻关研究和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定期开展重要疾病本底流行病学研究,为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提供依据。加强诊疗规范技术标准研究,成为国际规范和指南的依据。选择创新药物及疗效确切的重大产品技术联合协同攻关,在部分应用关键技术上形成突破。积极推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结合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努力打造临床研究创新团队
加大稳定支持临床研究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设立专门面向临床研究的科研计划和项目,探索设立自主创新的临床研究项目。积极支持临床研究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稳定支持临床医学多中心研究和大规模队列研究,推动建设开放共享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和规范化生物医学标本库,建立满足临床研究需要的基础性平台。
(四)大力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
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医理论,组织编纂《中华医藏》,系统继承、整理和挖掘中医药古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领域的优势特色,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重点解决中医药临床难题以及制约中医药疗效发挥和提高的瓶颈问题。健全中医治未病技术与服务体系,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医疗器械研发。进一步提升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体系。
推进中药保护和发展。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和利用。建立中药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立覆盖全国中药材主要产区的资源监测网络。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提高中药资源保障水平和新药研发能力。推动民族医临床医疗规范化与标准化,保障民族药资源与适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临床用药的质量与稳定供给。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中药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引领中药产业整体提质增效,切实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有效。
(五)构建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网络。
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研究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加强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生物样本等平台体系建设,整合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大力推动“医研企”协同创新。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人才市场为纽带,以资源开放共享为手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促进医产学研紧密结合,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医研企”协同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团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积极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发挥省部共建机制的作用,加强中央和地方、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发挥区域优势,利用北京、上海等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契机,提高区域卫生与健康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先行先试,推动我国重点区域的卫生与健康创新驱动与产业转型升级。
注重“全链条”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以加快临床诊疗和疾病防控等应用为导向,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全链条”创新。统筹推进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与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健康医疗大数据以及健康医疗服务管理模式等“全链条”创新。加强多学科交叉,支持技术与产业融合、科技与金融结合。
三、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六)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对人才、项目和团队等进行多途径支持,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临床研究领军人才;依托各类“医研企”创新基地,加快培养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
积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级人才引进项目为载体,广泛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对高精尖人才、优秀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等不同类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类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精准、快速引进。
(七)着力打造尖子人才和培育青年英才。
培养一批科技创新尖子人才。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打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重点培养一批基础研究型、临床与公共卫生研究型、产业转化型的创新尖子人才。鼓励团队协作,培养一批创新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核心竞争力突出的科技创新骨干团队;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培训,提高尖子人才的研究规范化水平、研究组织和团队管理能力。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40岁以下的科技创新青年人才;加大对杰出青年研究人员、优秀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等青年英才的资助力度,积极发现、引导、支持并培育有创新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使其逐渐成长为创新型尖子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计划相衔接,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大型医疗机构研究型医生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改革;强化医教协同,鼓励“医研企”协同人才培养。
(八)培养一支服务创新的专业化科技管理队伍。
把科技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一批卫生与健康领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加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机关科技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具备较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科技管理领导人才。创造条件为科技管理人才提供发展空间,造就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科技业务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提升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拔聘用、职称评定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性,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提高行业整体创新活力;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完善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临床和公共卫生等科技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卫生与健康科技领域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根据创新领域和类型的不同,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等。基础医学等研究领域以同行评价和科学价值评价为主,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成果数量转向质量、原创价值和学术贡献等,建立以论文质量及发表引用、专利数量为主的评价标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应用研究领域以实现国家目标和社会价值评价为主,注重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诊防治等服务的影响评价,建立以研发能力、实际贡献、转化应用、技术服务、健康改善和产业发展等为导向的评价标准。
改革薪酬和人事分配制度。引导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保障水平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分配改革和职称评定中要注重体现科技创新贡献,向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制定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员开展公益性研究、提供公益性服务。扩大机构和团队的创新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对于积极参与“医研企”协同创新的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促进协同创新。
四、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医药企业和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和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适宜技术推广行动计划。围绕重大疾病防治需求,与扶贫工作相结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建设一批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实施一批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适宜技术项目推广和卫生与健康科技扶贫计划等。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引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医疗卫生等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设立专门部门,完善内部技术转移功能;引导一批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等机构;发挥科技社团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大力加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学普及工作。积极推进国家科普示范和特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普及健康生活,提高健康素养。
(十二)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
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研究制定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管理办法,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推动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依托专业机构建设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平台,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建立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制定卫生技术评估实施意见,发展循证医学,加强卫生与健康技术评估。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制度。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下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处置自主权。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机构要研究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政策依据。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方式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合理确定转化价格,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推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十三)改革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
改革完善卫生与健康科技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科技管理事权,充分发挥卫生与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创新需求凝练、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监督评估等作用。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健全卫生与健康科技资源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高端智库,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十四)大力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创新。
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及人员是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及人员的科技创新全面纳入科技创新工作整体布局,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落实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加强科研计划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强化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和承担人的主体责任;法人单位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专利保护、成果转化推广、收益处置、科研奖励等内部制度建设,确保科研项目负责人合理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自主权;坚持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验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去行政化改革,探索建立理事会、编制改革和实行全员聘用等。
(十五)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系列政策,在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提高用于人员的经费比例,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发挥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推行任务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十六)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
建立并完善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准入和应用管理。完善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程序。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加强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品研发,落实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准入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让人民群众尽早获益。完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加强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生物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科卫协同”机制。
切实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创新贯穿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全过程,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事业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制定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落实“科卫协同”机制。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共同进行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协同谋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各项科技创新工作。
(十八)多渠道加大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投入。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努力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在政府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的比例,推动重点科研计划、工程项目、基地平台等的建设和实施。
优化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和应用开发等研究的投入比例和经费稳定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研究及关键适宜技术转化应用的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
吸引企业等各类组织加大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慈善性基金支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自主投入;建立健全鼓励企业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的综合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
(十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落实全球健康理念,探索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与模式,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创新主体积极性。发挥我国疾病资源丰富的优势,参与和主持大型国际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网络。着眼卫生与健康科技前沿,引进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加强科技人员国际交流培训;推动卫生与健康先进适用技术、技术装备、高端制剂、疫苗、科技服务输出和合作,开拓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国家的卫生与健康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区域内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建立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实验室和联合研发、技术转移、示范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国际前沿的平台优势,推动技术产品全球化应用和人才队伍国际化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二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倡导“甘于奉献、潜心科学”的创新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规范相关行为,打造风清气正的学术创新风气。及时发现、总结、提升和推广创新经验,采取多渠道的有效举措激励创新,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大力宣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新成效、地方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科技创新的先进典型,引导形成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生动局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